本發明涉及灌溉技術領域,特別涉及一種自動灌溉系統。
背景技術:
目前,現有農田的灌溉主要是根據農民的種植經驗感覺土地干旱后,在井中或河中放置水泵對農田進行灌溉,這種灌溉不能及時的了解土地的干旱情況,而且大面積的灌溉還會出現水資源的浪費。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能夠對土壤進行智能化操作的自動灌溉系統。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的技術方案為:自動灌溉系統,包括土壤水分檢測器、水泵、控制器和zigbee協調器;所述土壤水分檢測器設置在農田的土壤中,用于檢測土壤中的含水量,并將檢測數據通過所述zigbee協調器傳輸到所述控制器中;所述水泵設置在水井中,所述水泵的通過水管連接有噴淋裝置和滴灌裝置,水泵與噴淋裝置和滴灌裝置的連接水管上設置有電磁閥,由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水泵和電磁閥的啟動停止;所述控制器盛放于機箱內,所述控制器上還連接有以太網模塊和gprs通訊模塊。
進一步的,所述噴淋裝置包括行走導軌、噴淋車、噴桿、旋耕機和電機馬達,所述噴淋車可移動設置于所述行走導軌上,所述行走導軌上設有用于改變行走方向的定位器,所述噴桿設置于所述噴淋車下方,所述旋耕機位于所述噴淋車下方,所述噴淋車和所述旋耕機分別由所述電機馬達驅動,所述電機馬達與所述控制器電連接,所述控制器用于控制其運行。
進一步的,所述以太網模塊上連接有計算機,用戶能夠借助以太網模塊利用計算機對所述噴淋裝置和所述滴灌裝置實施遠程控制,還可以遠程監控土壤中的含水量。
進一步的,所述gprs通訊模塊無線連接有用戶手機,在不方便使用計算機的情況下,用戶通過gprs網絡,使用手機實現對所述噴淋裝置和所述滴灌裝置的遠程監控和遠程監土壤中的含水量。
采用上述技術方案本發明得到的有益效果為:通過zigbee無線數傳模塊連接在控制器和土壤水分檢測器之間,實現了無線信號的傳遞,使得其組網靈活和添加設備方便,通過gprs技術實現了系統的遠程監控,用戶可以在gsm網絡覆蓋的任何范圍內對水泵等灌溉設備進行遠程控制;而且通過家庭網關,用戶可以借助以太網模塊利用計算機對灌溉設備進行控制,還可以監控農田土壤中水分的含量,而且采用滴灌和噴淋的方式節約了水資源。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發明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發明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性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為本發明自動灌溉系統的結構示意圖。
1-控制器、2-水泵、3-電磁閥、4-以太網模塊、5-計算機、6-zigbee協調器、7-土壤水分檢測器、8-gprs通訊模塊、9-用戶手機。
具體實施方式
面結合附圖對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作進一步說明。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對于這些實施方式的說明用于幫助理解本發明,但并不構成對本發明的限定。此外,下面所描述的本發明各個實施方式中所涉及的技術特征只要彼此之間未構成沖突就可以相互組合。
結合附圖1對本發明進一步描述,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更好的實施本發明實施例,本發明實施例自動灌溉系統,包括土壤水分檢測器7、水泵2、控制器1和zigbee協調器6;土壤水分檢測器7設置在農田的土壤中,用于檢測土壤中的含水量,并將檢測數據通過zigbee協調器6傳輸到控制器1中;水泵2設置在水井中,水泵2的通過水管連接有噴淋裝置和滴灌裝置,水泵2與噴淋裝置和滴灌裝置的連接水管上設置有電磁閥3,由控制器1控制水泵2和電磁閥3的啟動停止;控制器1盛放于機箱內,控制器1上還連接有以太網模塊4和gprs通訊模塊8。
本發明實施例噴淋裝置包括行走導軌、噴淋車、噴桿、旋耕機和電機馬達,噴淋車可移動設置于行走導軌上,行走導軌上設有用于改變行走方向的定位器,噴桿設置于噴淋車下方,旋耕機位于噴淋車下方,噴淋車和旋耕機分別由電機馬達驅動,電機馬達與控制器1電連接,控制器1用于控制其運行。
本發明實施例以太網模塊4上連接有計算機5,用戶能夠借助以太網模塊4利用計算機5對噴淋裝置和滴灌裝置實施遠程控制,還可以遠程監控土壤中的含水量;gprs通訊模塊8無線連接有用戶手機9,在不方便使用計算機5的情況下,用戶通過gprs網絡,使用手機實現對噴淋裝置和滴灌裝置的遠程監控和遠程監土壤中的含水量。
本發明實施例通過zigbee無線數傳模塊連接在控制器1和土壤水分檢測器7之間,實現了無線信號的傳遞,使得其組網靈活和添加設備方便,通過gprs技術實現了系統的遠程監控,用戶可以在gsm網絡覆蓋的任何范圍內對水泵2等灌溉設備進行遠程控制;而且通過家庭網關,用戶可以借助以太網模塊4利用計算機5對灌溉設備進行控制,還可以監控農田土壤中水分的含量,而且采用滴灌和噴淋的方式節約了水資源。
以上結合附圖對本發明的實施方式作了詳細說明,但本發明不限于所描述的實施方式。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而言,在不脫離本發明原理和精神的情況下,對這些實施方式進行多種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型,仍落入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內。